第四章.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第二十四条通行车种.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 电动 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机动车外,其他非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五条牌证使用,驾驶非机动车,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 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执照。并按照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 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第二十六条安全要求、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 轮椅车的.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第二十七条,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拼装非机动车。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 车篷。座位、高分贝音响,三。更换非机动车动力装置或者改变排气装置的尺寸、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消音 限速。尾气处理装置,五,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 改装行为,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 第二十八条 一般通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 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六 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特定通行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八条规定外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二 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四。驾驶本人登记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五、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第三十条载物规定,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残疾人机动 电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 人力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 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三.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货物散落。飘洒,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 非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固定座椅、三 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四、除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不得载人,第三十二条道路停放.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各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范、编制本区,县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 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工作.并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日常管理、第三十三条,专用停车场地,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 影剧院 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 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第三十四条,非机动车保险,本市鼓励非机动车驾驶人投保人身。财产安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