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或者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或者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违法状态 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行为人不在现场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第三十六条、对违法生产 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拒不退货、更换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违法销售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对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