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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 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岸及护堤地。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的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上丶度嗣裾,己蠡,ā,第十五条。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的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列规定范围划定、一。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下同、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二,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护堤自背水坡脚延伸五至十米,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第十六条。保护重要工矿企业的城镇的护岸,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为,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第十七条。划定的护堤地 护岸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国家专门征用作为护堤地,护岸地的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确权手续。第十八条,河道堤防、护岸工程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 成立群众管护组织、进行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第十九条。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填堵 占用,拆毁。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 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但采砂、取土为家庭自用的除外。二、爆破 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第二十一条、在跨河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下列范围内 禁止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砂或修建其他危害安全的设施,一 铁路桥桥长一百米以上的,上下游各五百米内,桥长二十米至一百米的,上下游各三百米内,桥长二十米以下的,上下游各二百米内。二,大型公路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第二十二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 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域内土地权属不变。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 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确需从事上述活动,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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