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河道管理与保护,第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 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岸及护堤地,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的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 上丶度嗣裾.己蠡,ā,第十五条、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的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列规定范围划定、一,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下同,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二,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护堤自背水坡脚延伸五至十米,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第十六条。保护重要工矿企业的城镇的护岸。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为。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第十七条 划定的护堤地、护岸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 国家专门征用作为护堤地。护岸地的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确权手续、第十八条.河道堤防。护岸工程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 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 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 成立群众管护组织.进行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第十九条.江河故道 旧堤 原有工程设施,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拆毁.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 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 但采砂。取土为家庭自用的除外.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第二十一条 在跨河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下列范围内。禁止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砂或修建其他危害安全的设施。一、铁路桥桥长一百米以上的 上下游各五百米内,桥长二十米至一百米的、上下游各三百米内.桥长二十米以下的.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二 大型公路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第二十二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 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域内土地权属不变,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 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确需从事上述活动、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