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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六条。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或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额不超过一千元 对单位罚款不超过一万元.对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标准.由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方案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罚款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四十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 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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