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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经费,第三十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列入省.市、地。州。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第三十一条。因堤防、水闸.排涝工程而受益的区域称为受益区。受益区内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的单位、须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受益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堤防、排涝工程的设防标准或水闸的设计标准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其中.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 取土的、并应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为家庭自用少量采砂、取土的,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十四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 用于河道堤防的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 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挪用。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在汛期组织河道两岸城镇,乡村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 对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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