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河道清障,第二十三条,凡违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闸坝,码头 船台,道路.桥梁,泵站.管道、围堰、渠道。涵洞 窑窖.房屋等壅水 阻水,束水 导流.挑流.影响河道行洪和工程安全养护管理的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以及在河道行洪通道内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竹、木。乱堆乱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 垃圾等 均属清障范围 第二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 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追究设障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全部清障费用由设障者负担.第二十五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清障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 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在河道两岸山体滑坡、泥石流多发地段。禁止进行垦荒 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在山区河道两岸开矿,采石,修路等,不得阴塞河道和妨碍行洪。因上述行为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 疏浚,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出渣、物资堆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工程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施工围埝 残桩,沉箱。废墩,废渣等遗留物 第二十八条。为紧急抗旱需要在河道内临时筑坝时。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抗旱过后、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第二十九条。在防汛抢险期间、各级河道管理机构,组织和有关部门 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服从调度命令.组织力量完成抢险任务。确保河道堤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