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车辆通行。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同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车辆行驶.二 在同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中间车道供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除外,客运出租汽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机动车行驶.三,在设有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上。只准公交车和交通班车行驶。其他机动车需穿行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转弯的,在不影响公交车辆和交通班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四.在不妨碍其他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除轻便摩托车外、可以向左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超车或向右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 不含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行驶,第二十二条,二轮摩托车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只准在本车道右侧行驶、二.不准曲折行驶 三.不准与其他车辆在本车道并排行驶,第二十三条,车身两侧各不足一米的道路,一般不准机动车通行,但本道路两侧的单位,住户及有关的机动车.可以驶入或驶出、第二十四条 下列车辆在宽阔。空闲,视线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 一。起重车 大型平板车。四轮农用运输车为40公里.二,三轮农用运输车为30公里。三 残疾人专用车为15公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小型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 其他机动车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一,在路滑的道路上行驶、二 通过反向弯路、连续弯路,傍山险路。漫水路,桥.或驼峰桥。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四 拖带搅拌机 发电机等专用机械.机动车出入门口或倒车时、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须减速通行,一 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遇有少年儿童列队或行走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横过车行道,二。通过行人密集的路段.施工路段或有障碍的路段.三,通过设有注意行人标志。注意儿童标志.注意危险标志、易滑标志 村庄标志 堤坝路标志。减速让行标志的路段,第二十七条。带挂车的货运机动车,半挂车,大型平板车、大型客车,农用运输车、电瓶车或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机动车拖带专用机械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提前在100米至30米的地方开转向灯.转弯 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将车停稳或驶离停车地点进入本车道后、须立即关闭转向灯 机动车夜间行驶时,前车已开远光灯的。同向行驶的后车距前车不足30米的。不准使用远光灯.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使用的 二.牵引或被牵引的、三。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二.抢救危重病人的、三 有公安警车护卫的、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第三十条,在外环路以内道路。含外环路.及塘沽 汉沽、大港建成区道路、昼夜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准使用警报器、两车以上行驶时、无特殊情况的.后车不准使用警报器.第三十一条、车辆通过五叉以上交叉路口时,右边隔一个路口的,须按直行通过,右边隔两个以上路口的。须按左转弯通过,直对的路口.须按直行通过。第三十二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在距路口100米至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三 向左转弯时 机动车紧靠交叉路口中心点小转弯.非机动车绕过交叉路口中心点大转弯 四 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五,相对方向不同类的车辆均转弯时,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六.相对方向非机动车均左转弯时。未到路口中心点的车辆让已过路口中心点的车辆先行,第三十三条,机动车在下列道路通行。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铁路道口时 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二,在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的一方,须紧靠山壁让对方先行 三。上陡坡 通过反向弯路、连续弯路。傍山险路或拖带搅拌机 发电机等专用机械时、不准超车,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本车道依次等候,二,不准穿插依次等候的车辆 三。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四、不准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第三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人行道 人行过街天桥骑行,二,畜力车不准进入外环路以内道路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三。不准在车行道上停留,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上骑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不满12周岁的儿童,但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 急弯路.窄路.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须下车推行。第三十七条。机动车临时停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线停车。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不得超过0。3米 二,在设有隔离设施的机动车道上不准停车。三。车行道一侧有障碍物.距障碍物20米以内的另一侧不准停车,四,在车行道两侧停车,两车距离不准在20米以内.五,不准无故突然停车、第三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移开,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二 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三.临时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四。在允许停放车辆的路段不按规定停放的.第三十九条、机动车 摩托车除外,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在车身后50至3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第四十条.营运性的大 中型客车,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路线,站点行驶或停靠,营运性的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准行驶揽客或随意停车揽客,第四十一条、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须将超出部分卸到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场地.第四十二条,客运汽车车身外部不准载物,大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50厘米.车辆高度在3。5米以上的.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 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 载质量不超过出厂核定标准,小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 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30厘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载质量不超过出厂核定标准.第四十三条。摩托车载物 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跨斗内载物,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跨斗,载质量不准超过100公斤 二。二轮摩托车只准在后车座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60公斤,后车座载物时不准载人 三,三轮轻便摩托车载物时,长度和宽度不准超过后车厢,四,二轮轻便摩托车后货架载质量不准超过30公斤、第四十四条,农用运输车载物。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农用运输车载物超出车厢时、货物上不准载人。二,三轮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宽度不准超出车厢、三。四轮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 第四十五条、车辆载人 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货运机动车载物时.货物前或两侧不准附载押运。装卸人员。二,农用运输车,后三轮摩托车不准超过4人,三,侧三轮摩托车车座以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四、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位前不准载人 五。三轮车载物时货物上不准载人.六。残疾人专用车不准载人,前款规定的车辆载人时.乘车人不准站立。第四十六条。车辆驾驶员驾车时,不准故意挤抹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碍他人的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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