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六条,申请或换发机动车驾驶证、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须接受必要的驾驶适应性检测.参加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试、检测.考试合格后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不准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二、不准收看电视或带耳机、耳塞收听广播,三。不准使用移动电话或查看传呼信息 四,不准服用抑制神经的制品、制剂、五、矫正视力的驾驶员配戴符合标准的眼镜。六。小型客车驾驶员及前排乘员使用安全带 七。车辆在行驶中,不准开车门、八、驾驶摩托车不准持物.不准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或被攀扶,九,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 十,不准实施妨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车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牵引故障车 二,不准拖带搅拌机 发电机等专用机械.三 不准驾驶试车的车辆.四,不准驾驶营运性客车。第十九条。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记分制度。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员 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一 死亡 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二 驾驶证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换证手续的.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四 按照记分制度达到规定分值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的.五,因身体原因丧失驾驶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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