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 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 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 第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 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第六条、自治区,州 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 第八条 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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