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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法治教育 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办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去极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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