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第三十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 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第三十一条,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 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第三十二条.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第三十三条、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第三十四条、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 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第三十六条。工商联.文联 社科联,学会 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 进社区。进企业、第三十九条,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第四十条、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 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第四十一条 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第四十四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 和平 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 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