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第三十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 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 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 第三十一条,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 第三十二条.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第三十三条。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第三十四条.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 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 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第三十六条。工商联 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 抵制极端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第三十九条 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第四十条、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第四十一条,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 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第四十四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 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 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 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 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 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