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十七条,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加强宗教出版物的审核。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做好讲经解经工作 引导正信正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普法活动 培育和提高各族群众尊法、学法 守法 用法意识。加强监狱管理.防范遏制极端化在监狱传播,做好相关改造,教育,转化工作,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打击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的综合治理工作.防范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等从事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境外极端势力渗透破坏活动、非法出入境活动.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审核,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第二十一条 文化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进步 开放。包容,文明.科学的理念.创新文化活动 引领文明风尚 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文化产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宣传品.第二十二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弘扬主旋律 强化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提高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各类节目的审核。加强正面引导。增强各族群众自觉抵御极端化渗透的意识.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强化行业管理 防范极端化传播和渗透。第二十四条、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防范极端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和在医疗卫生场所传播,第二十五条 网信。经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QQ 微信等自媒体和即时通讯软件的管理,及时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不良信息,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 或者关闭相关网站 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 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第二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对手机.声讯台、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音频.留言,通话记录等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传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 删除相关信息、留存证据,及时报案、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阻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婚姻、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防范和抵御极端化渗透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和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堵住源头,防止宣扬极端化的物品进入市场.并依法查处市场内宣扬极端化的物品,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推行新型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等,提高法治化水平.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做好去极端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