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 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 市 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统一组织部署 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承担本市铁路口岸,航运口岸。具有国际通航业务的机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商贸流通。教育,城乡建设、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内 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