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使用维护2.3。1。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2.3,2.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住宅建筑的共用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2,3,3。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2。3 4 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2,3。5,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 供暖、燃气 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2,3、6,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用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其正常运行。2。3。7、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及正常工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2 3.8,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2 3、9,在既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日照标准降低,对于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 在按相关规定进行充分协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应允许适当降低相邻住宅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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