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物业管理形式第十条、业主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 自行管理等方式实施物业管理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实施物业管理.推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 第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并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按照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依法对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内业主户数较多的.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业主代表会议的形式召开.由业主代表会议履行业主大会职责,每次召开业主代表会议前.可以按楼栋,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产生业主代表 业主不愿意推选代表参加会议的 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会议,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前,应当就会议拟讨论事项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每位代表参加代表会议和就相关事项投票所占比重为其代表业主总数参会 投票所占的比重。第十三条.业主可以结合住宅小区实际制定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和管理、公共收益的分配和使用。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交,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兼顾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利益。经业主通过的管理规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督促业主履行支付物业费。交纳维修资金等义务,监督、支持物业服务人做好物业服务相关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未能正常履行职责、或者逾期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篡改 毁弃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二,擅自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三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拒不支付物业费 四,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授权。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五 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暂停履行职责并予以公示.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终止其成员资格、业主委员会未提请的、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建议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业主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费用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 其经费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或者由全体业主分摊.具体由管理规约明确,第十八条,业主决定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 就保洁 安保,绿化等事项,可以由业主直接执行管理事务,也可以聘请人员进行管理 并公示物业服务事项,收费标准等内容,电梯、消防,监控安防,人民防空等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维修和养护,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动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一。选聘了物业服务人管理,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设立的、二,选聘了物业服务人管理,设立业主大会但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三.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管理,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又未直接执行管理事务的、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成员 业主代表等单数组成,主任由居 村、民委员会成员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 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同意、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解除。修改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调解物业纠纷,实施物业管理。推动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