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 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 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 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区域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超过规定的时间装修房屋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