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 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精准防治 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负责本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造成大气污染的.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推广大气污染防治的先进技术和设备、鼓励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发展大气污染防治事业.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等节能减污降碳改造措施。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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