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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第二十三条.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定方案 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业综合开发用地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按建设用地报请批准。第二十四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但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跨市、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 以及国家 本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其土地征收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程序,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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