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县。市。区 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应当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和垃圾种类.产生量。收运频率 服务半径等要求相适应 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防治,鼓励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 综合处理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市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组织逐步升级改造,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项目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养维护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 闲置或者拆除的 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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