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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县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项规划 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应当与分类投放 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和垃圾种类.产生量。收运频率。服务半径等要求相适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防治 鼓励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综合处理生活垃圾、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市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 县、市 区、人民政府 开发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组织逐步升级改造,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项目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养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关闭 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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