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第十七条.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倡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 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品。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 生产 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电子商务 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包装相关标准和规范。优先使用可重复,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鼓励寄件人使用可循环的环保包装。第十九条 推广无纸化办公.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使用.旅游、餐饮.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倡导家庭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物品.通过买卖,租赁,互换,赠与、出借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二十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用餐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引导消费者养成节约习惯 提示适量点餐.取餐.防止餐饮浪费行为,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行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