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处置活动、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 运输。处置活动,第二十七条,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的方式收运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 村收集,乡、镇,转运 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第二十八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 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二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转。运输、三、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 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 运输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二、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 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 保证设施 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 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 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八 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九、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十、法律 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科普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 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二条、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备案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环卫专用车辆通行证.保障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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