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处置活动、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 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 处置活动。第二十七条,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的方式收运、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 做到日产日清 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运输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 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第二十八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 二、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转,运输、三,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 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二,厨余垃圾 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处置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 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 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九,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 科普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 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二条.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备案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环卫专用车辆通行证,保障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