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 处置的单位 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 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处置活动。从事餐厨垃圾收集 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第二十七条。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的方式收运。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 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村收集 乡 镇,转运 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第二十八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 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二。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转,运输、三.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 收集 运输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二,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三 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 废渣.粉尘等 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 设施 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 场 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 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 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九 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十.法律 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 科普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二条。县 市,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备案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环卫专用车辆通行证,保障正常清扫 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