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由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 在城市规划区内将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依法从轻 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四十一条.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第四十三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 运输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的.二、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三 用于收集 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整洁的,四.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四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处置生活垃圾的.二,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 粉尘等 防止二次污染的 三,未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四 未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 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五,未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六。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七,未按照要求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 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的 八、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