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场所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由商务 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随意倾倒,抛撒 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将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 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四十一条,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3万元罚款、第四十三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的 二、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三.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整洁的、四。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四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的。二、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 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三。未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四.未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 保证设施 设备运行良好的,五,未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 场 厂 环境整洁的.六,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 七.未按照要求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 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的,八,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 评价结果的,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 法规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