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第三条.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监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查处相结合,重点查处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税务,财政 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经费 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第七条.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