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第三条,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监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查处相结合.重点查处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 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 从其规定.税务.财政,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经费。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第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