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信用信息与分类监管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将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者,销售者记入监管档案并加强监管.第三十三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者 销售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 及时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者 销售者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第三十四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实现部门之间案件查处情况和企业信用信息等资源的共享。第三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生产者、销售者的信用信息记录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查处中,监督管理部门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第三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卫生健康 生态环境、科技.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等部门.供其在产业规划实施 招标采购.行政审批、进出口管理,金融信贷等相关决策时参考,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生产者,销售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施限制准入的措施。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严格守法、诚信经营。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争创名优品牌、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和企业产品质量认证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了解企业信用状况和商品质量状况、对于诚信经营,没有违法纪录的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行业协会可以给予表彰并向社会公开,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