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一,山.湖。江 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 社区等区域名称、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四.自然村.住宅区、区片等居民地名称、五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七,大厦.大楼和城,中心 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八 幢号。门号 室号等门牌号,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十 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