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专名.是指地名中表示地理实体个体属性的名称部分.二.通名,是指地名中表示地理实体类别属性的名称部分,三。地名标志、是指标示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的设施,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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