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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宗教财产第五十三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第五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 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第五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 法规。规章,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在文物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建设和修缮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账目清晰,账物相符.分类科学。编目详明,查用方便的档案.第五十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房屋 构筑物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第五十七条,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点 的规划建设。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旅游经营者应当从门票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该宗教活动场所 用于场所的建设,维修 文物保护。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五十八条 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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