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宗教财产第五十三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十四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 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 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没收,处分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第五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 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 在文物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建设和修缮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账目清晰.账物相符,分类科学.编目详明.查用方便的档案、第五十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房屋,构筑物所在地州,市 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第五十七条.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建设,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旅游经营者应当从门票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该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场所的建设,维修.文物保护、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