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小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运行管理应急措施指南[附条文说明] T/XECS 002-202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 2014年
  • 昌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昌吉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 阿勒泰地区建筑企业及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光度法氨氮测定仪校准规范 JJF(新)16-2018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湿度变送器校准规范 JJF(新)07-2017
  •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洁净室(区)检测规范 JJF(新)01-2014
  • 伊犁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第二章。宗教团体第十条、宗教团体的成立 变更,注销,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家 自治区社会团体管理以及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章程 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全面从严治教,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受法律保护。第十一条,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一、协助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指导 规范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 管理宗教教职人员.五 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并依法进行管理。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第十二条,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不得擅自认定 委派、指定.聘任或者撤换宗教教职人员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