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统一服务标识 功能布局 窗口设置 服务机制、人员配置等.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智能化改造升级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建设 实现乡镇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全覆盖,第七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统筹网上办事入口,规范网上办事指引。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网上服务,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 第八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放新办,等移动端政务服务功能 推进教育。公安,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 税务.不动产 公积金,水电气暖网等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理.第九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移动端 完善智能语音 大字版等无障碍服务功能和授权代办,远程认证等服务措施.第十条,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基本目录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结合本地实际 明确应当承接的事项.完善并公布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应当承接的事项。完善并公布本级及乡镇,街道,村、社区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确因国家安全.场地限制等特殊原因无法进驻或者需要设立部门专业服务大厅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部门专业服务大厅的,应当与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范提供服务,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方便申请人在线咨询,预约,申请 办理.查询和评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统一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委托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代为受理。第十三条,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理.对社会保障.户籍管理。就业创业、社会救助.危.旧。房改造,市场主体登记,涉农补贴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 可以采取委托受理.授权办理 帮办代办等方式,向乡镇,街道 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代为办理 第十四条、建立首席代表制度,首席代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代表本部门履行审批、督办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协调政务服务事项联合办理.管理派驻人员等职责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选派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派驻人员数量与政务服务工作量相适应、首席代表和派驻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并接受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的管理,培训.考核,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周末、节假日提供政务服务的 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或者补休.第十五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便利化要求、制定政务数据共享清单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政务数据,准确,及时.完整将共享清单所列数据按照规定归集至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加强政务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编制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清单、发挥政务数据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