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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理念,人与人和睦相处 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为实现生态文明而从事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相关活动.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活动 应当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不得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抵触.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区域分异与整体优化相结合.市场激励与法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污染物产生量减少,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合理。产业结构优化、生态系统安全.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第七条 鼓励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检举、投诉和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开展世界地球日.环境日,湿地日 低碳日、节水日以及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每年八月为本省生态文明宣传月,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生态文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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