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五十六条 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途径、程序 保障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便利,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 或者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作出决策前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共享平台、重点公开下列信息,一。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二.生态功能区的范围及规范要求.三.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及绩效考核结果。四,财政资金保障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及实施情况。五。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社会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七。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八.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和内容.九、其他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并定期公布相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 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 超标情况 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第五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六十条,鼓励乡村,街道 社区、住宅小区的自治公约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对违反规定者可以提出劝告 批评和警告.第六十一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