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统筹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行动计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分解,督促检查 评估考核工作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 目标责任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二。节能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三.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森林质量,林地保有量.湿地保有量.物种保护程度指标,四、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五 资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指标 六,环境基础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七、生态文化建设指标,八 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九 中水回用,再生水,雨水等非饮用水水源利用指标 十。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城市园林绿化率指标,十一.其他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指标,第四十一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减排目标逐级分解 落实到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和资源产出率指标责任书。建立节能评估审查。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提升与环境风险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模式、并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资源产出率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资源产出率指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和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向社会公布、并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第四十二条,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已经批准的建设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评估文件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文件等的要求进行建设、并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追究决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职责范围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情况 由同级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对报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四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政府职能部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结果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向社会公告,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和考核体系,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评价考核制度。提高资源消耗.环境损害 生态效益、资源产出率等指标权重 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 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新指标。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及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列入重点投资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项目布点.土地利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投入、通过专项资金整合、综合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公益性生态文明建设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采取多种投资形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融资等方面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第四十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和组织。应当建立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 节水 节材 再生产品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按照定额指标用能 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引导企业之间建立绿色供应链,鼓励 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 节水。再生产品 不使用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定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资源有偿使用 绿色信贷.绿色税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补偿 环境损害赔偿以及碳排放权。排污权 节能量 水权交易等环境经济政策.逐步划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并进行确权登记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环境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支持发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中介评估机构.推动相关环保产业良性发展,第四十九条.省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者受益。污染者 破坏者、赔偿、受益者补偿的原则 逐步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与资金。技术 实物补偿等方式。在全省八大水系,草海实施生态补偿。逐步对全省空气质量实行地区间生态补偿、并对生态保护区 流域上游地区和生态项目建设者。保护者.受损者提供经济补偿和经费支持。鼓励探索区域合作等形式进行生态补偿,推动地区间搭建协商平台、建立生态补偿市场化运作机制和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技术和产品的示范 推广与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相关领域的学科建设 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与省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研究合作与交流、带动本省科技力量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创新人才发展和运行机制 采取提供创业资助,工作场所,住房、公寓 贷款担保.融资服务和薪酬激励等措施、引进,培养和聚集人才、加强生态文明人才队伍建设 对于生态文明建设中面临的重大技术和管理问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省内外有实力的组织和个人,参与科技和管理创新,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科技支撑,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建设。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促进节能环保 循环经济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 制定预警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辐射环境,固体废物 森林资源系统等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三条,建立区域生态文明联动机制.统一区域产业环保准入标准 实施环境信息共享.推进区域水污染.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逐步完善跨界污染应急联动机制和区域危险废物,化学品环境监管机制,共同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办理 第五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律师、其他法律工作者为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