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是指森林 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守本条例,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领导 为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及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经费保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后 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珍贵 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 第八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所得收益归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九条,鼓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联合 依法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以资金.森林 林木。林地、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者折资折股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