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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 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守本条例,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领导、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及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经费保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三,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第八条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所得收益归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 挪用。私分、第九条,鼓励森林。林木 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联合.依法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以资金、森林。林木。林地 产品 劳力等形式出资或者折资折股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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