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森林 林木.林地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 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森林 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林木.林地流转 应当遵守本条例 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领导 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及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经费保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三,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 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第八条 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所得收益归森林.林木 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截留.挪用、私分,第九条,鼓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联合、依法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以资金 森林 林木。林地 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者折资折股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