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流转管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信息 指导和办理流转手续。为当事人提供业务咨询、流转当事人有权查询、复制与其流转相关的登记资料 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或者限制。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中应当有三名以上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人员。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并对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超过1年后流转的 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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