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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让方在林地使用过程中改变林地用途或者破坏林地的,或者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 违法批准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的、二.不依法登记,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林权证的,三、利用职权擅自更改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林权证书的、四 妨碍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依法行使流转自主权的,五,拒绝或者限制流转当事人查询.复制与其流转相关的登记资料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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