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流转范围.期限及方式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并依法取得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书的。可以依法流转.但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 缓冲区的森林。林木 林地不得流转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第十二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再次流转的 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第十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可以采取承包、转包。互换,转让,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等方式。自留地,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转让。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用承包 转包 出租、互换.合资合作的方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 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取承包,转包。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的方式,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宜林荒山荒地的林地经营权,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 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 入股 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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