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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流转范围,期限及方式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并依法取得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书的 可以依法流转、但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流转。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第十二条,森林、林木 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再次流转的 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第十三条,森林 林木、林地的流转可以采取承包.转包,互换,转让 出租 抵押、合资合作等方式,自留地.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国有森林 林木、林地的流转 应当依法采用承包、转包,出租,互换.合资合作的方式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 应当依法采取承包,转包.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的方式,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宜林荒山荒地的林地经营权,使用权 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 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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