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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流转范围,期限及方式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并依法取得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书的 可以依法流转,但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流转,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 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 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第十二条,森林 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第十三条。森林,林木 林地的流转可以采取承包,转包,互换,转让。出租 抵押 合资合作等方式,自留地。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用承包。转包,出租 互换 合资合作的方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 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取承包。转包,出租,抵押 合资合作的方式 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宜林荒山荒地的林地经营权,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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