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生产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第三条。生产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型式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制造除前款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生产者可以根据需要自愿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标准物质新产品按照标准物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型式批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对样机所进行的技术评价,型式试验是指根据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对计量器具的样机进行的试验和检查.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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