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不再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予以保密,违反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人的损失,需要给予违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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