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型式评价第十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具备计量标准 检测装置,检测人员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 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第十一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国家型式评价技术规范进行型式评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执行。没有国家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或者国际建议拟定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经相关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执行,第十二条,型式评价应当自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收到试验样机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延期的除外、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将型式评价报告报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 应当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五年.经封印和标记的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退还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对经封印和标记的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进行保存,对于系列产品,应当至少保存一台代表性产品样机,对于单个规格产品,应当至少保存一台样机。保存期限应当自停止生产该型式计量器具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