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易转让和登记结算第四十七条、优先股发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交易或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另行制定.第四十八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 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第四十九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 清算。交收等服务、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