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募集优先股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第五十一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以专门章节披露已发行优先股情况,持有公司优先股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优先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情况,优先股的回购情况,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及行使情况,优先股会计处理情况及其他与优先股有关的情况,具体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第五十二条,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发生表决权恢复,回购普通股等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其普通股或优先股交易或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第八十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报告 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发行优先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日常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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