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关市场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员,以及优先股试点的其他市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未按规定制定有关章程条款.不按照约定召集股东大会恢复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等损害优先股股东和中小股东权益等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改正,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以及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相关投资者为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的 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自确认之日起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第六十四条.承销机构在承销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时,将优先股配售给不符合本办法合格投资者规定的对象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 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第六十五条。证券交易所负责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等进行自律监管.证券交易所发现发行上市过程中存在违反自律监管规则的行为 可以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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