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产运营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 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 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 白条,抵库,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 处置管理 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 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