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产运营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 杜绝 白条。抵库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 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 落实经营管理责任.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依法合规进行摊销,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 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 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 发包.租赁等情形时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