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四.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五 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六.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目录,七,新研发产品试用考核材料,八,新研发产品技术评审,鉴定 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七条。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 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第八条、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十条.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