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四,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五。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六。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目录、七,新研发产品试用考核材料、八,新研发产品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 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第八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十条、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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