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证书管理第十一条、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企业名称、生产地点 适用范围和有效起止日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 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第十二条,被许可企业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变化,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委外加工企业变更等 时,应当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第十三条、被许可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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