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 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 完善医联体运行管理机制、助力构建分级诊疗制度 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32号 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联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 或者称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第三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实施网格化管理.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以依托学、协,会等行业组织或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组建为主.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医联体建设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办医参与的积极性.第四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按原渠道足额安排对医联体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投入资金、切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有效提升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体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逐步破除行政区划 财政投入 医保支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壁垒和障碍.引导医联体内建立完善分工协作与利益共享机制 促进医疗联合体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优化资源结构布局。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推进疾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 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联体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管理与监督本辖区医联体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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