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远程医疗协作网第三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发展,结合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以委局属 管、医院.高校附属医院。省直属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等为主要牵头单位,重点发展面向边远 贫困地区的远程医疗协作网.完善省,地市。县。乡、村五级远程医疗服务网络 第三十四条.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应当签定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各牵头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技术辐射带动作用、通过远程医疗 远程会诊,远程查房.远程教学.远程心电检查,远程监护等形式,逐步推进互联网诊疗.利用信息化手段、下沉优质医疗资源。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第三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可依据相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