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价格指数的转让和终止第二十四条。价格指数转让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价格指数转让协议,并移交所有归档信息档案、价格指数在整改期间不得转让.受让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可以视情况终止价格指数。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终止之日前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对外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终止原因.二 在终止之日前继续运行维护和发布价格指数。三.归档信息保存至本办法规定期限.四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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