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第七条,本市实行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机关、团体.学校 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自用自管的房屋、场地,由本单位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负责、三.车站,停车场,码头,文化体育场 馆 公共广场,公园和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及其设施,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四 商场、集贸市场。店铺、摊亭、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六。市区段河道由管理者负责.七.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者场地按照权属关系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负责,第八条,城市市容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地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市容整洁,设施完好,无乱设摊、乱搭建 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第九条,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城市市容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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