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第七条,本市实行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机关 团体,学校,部队 企业事业等单位自用自管的房屋.场地,由本单位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负责。三.车站.停车场,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公共广场,公园和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及其设施.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四,商场 集贸市场,店铺 摊亭。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六。市区段河道由管理者负责,七,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设施或者场地按照权属关系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负责,第八条、城市市容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内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地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保持市容整洁.设施完好、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第九条,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城市市容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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