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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景观灯饰容貌管理第二十九条。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场所应当设置景观灯饰,一、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二,城市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三 大型公共设施.城市桥梁,河道码头、公共广场,绿化带 公园。大型花坛 河道城市段两岸以及夜间运行的游船 四,城市景观灯饰规划确定的其他应当设置景观灯饰的区域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述项目的新建 改建、扩建,其景观灯饰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使用,第三十条。设置景观灯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施美观,安全.环保 节能,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二,规格、效果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 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一条 景观灯饰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设施污浊 腐蚀。陈旧,损坏的,应当及时清理、修复.更换,景观灯饰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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